投资者承诺及风险揭示函
本注册投资者(下称“本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投资者在具有相应合法的股权投资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股权投资的情形。
二、本投资者在投资本平台众投项目时,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三、本投资者即为股权投资账户的实际持有人和实际受益人。
四、本投资者已经认真阅读下述风险揭示函之内容。
股权投资风险揭示函
郑重提示:在进行股权投资前,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投资者承诺及风险揭示函,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在进行股权投资后,投资应随时关注相关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本股权众投平台是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模式。为使投资人更好地了解本股权投资之合伙企业的风险,特此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进行股权投资,是否入伙合伙企业。
一、了解有限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上述独特的法律结构使其成为开展股权投资的理想模式。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担任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的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共同作为投资人,向合伙企业提供资金并按照出资比例共享收益、分担损失。
二、了解合伙企业所从事的股权投资业务的风险
拟成立的合伙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请拟入伙人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
(一)常规风险
1、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将使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组合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合伙企业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合伙企业通过投资于拟上市公司,再通过公开证券市场退出,其收益也会受到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合伙企业通过投资于拟上市公司,再通过公开证券市场退出,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合伙企业通过投资于拟上市公司,再通过公开证券市场退出,从而导致其股权投资收益变化。
(5)被投资企业业绩风险
合伙企业所投资的拟上市企业由于其管理人的管理失误等原因,造成业绩下降,也会影响到合伙企业的收益率。
(6)新股/新债申购风险
新股/新债申购风险是指合伙企业在对闲置出资进行现金管理时,获配新股/新债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7)购买力风险
合伙企业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合伙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合伙企业投资于拟上市企业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合伙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
2、流动性风险
指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如出现被投资企业无法上市、所投资资产无法或难以变现的情况。上述情形的发生可能会导致合伙企业的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合伙企业资产的价值。
3、管理风险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存在管理风险。
管理人在管理合伙企业、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效果。
管理人在管理合伙企业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合伙企业的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合伙企业的资产与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4、信用风险
合伙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易违约或者所投资企业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股息红利的情况,从而导致合伙企业财产损失。
5、合规性风险
指合伙企业在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违反法规及《合伙协议》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有限合伙人认知风险
可能存在由于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投资风险。
7、管理人、资金保管人风险
合伙企业管理人、资金保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被取消业务资格等,或因管理人、资金保管人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导致合伙企业终止的风险。
8、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
指超出合伙企业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合伙企业或其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二)特定风险
除了以上常规风险外,合伙企业还将面临以下特定风险:
1、设立失败风险
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募集期结束时,合伙企业受市场环境,或其他同业竞争的影响,募集规模可能未达到 合伙文件规定的最低设立条件,导致合伙企业不能成立的风险。
2、提前终止风险
存续期间,出现合伙文件约定情形,导致合伙企业提前终止。
3、流动性风险
根据合伙文件的约定,合伙人的出资转让和退出受到严格限制,将有可能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变现困难,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了解自身特点,慎重选择参与入伙合伙企业
由于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按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拟入伙有限合伙人在入伙合伙企业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合伙文件的全部内容,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慎重选择入伙合伙企业。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拟入伙人参与入伙合伙企业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拟入伙人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有限合伙人在入伙合伙企业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合伙文件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入伙合伙企业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分担,其管理人、财务顾问及保管银行不以任何方式向拟入伙合伙人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声明:拟入伙股权投资人承诺已经全面理解本说明书的全部条款,尤其是本说明书中的风险揭示条款,充分认识到投资本期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特此确认。